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屏小字第九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屏小字第九六號
- 原告
- 乙○○○○行屏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茂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付款人均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潮州支庫,票面金額共計五萬八千六百四十元,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未兌現,追索無效,為此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