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二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二號
- 原告
- 御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八百零六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訂立契約,施作屏東市新設瑞光國小八十二年度興建校舍第二期水電工程,上開工程業於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完驗收手續,依兩造契約約定,上開工程之保固期間自驗收合格之日期起算為期三年,原告並繳付保固金一萬五千八百零六元。按於上開保固期限屆滿後,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返還上開保固金,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