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八四號
- 原告
-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喜
- 訴訟代理人
- 邱文聰
- 被告
- 宇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二五三號四樓,此有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