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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一萬元。⑵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駕駛大貨車不慎撞毀原告所有之鳳儀蘭花園圍牆、溫室、工作室及地上物,造成原告放置於溫室之中藥酒毀壞,受有七瓶藥酒滅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元之損失,被告丁○○為被告公司之司機,對於被告丁○○之行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不否認有撞毀原告所有之溫室,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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