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九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九號
- 原 告
- 戊○○
- 被 告
- 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 告
- 丁○○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一萬元。⑵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駕駛大貨車不慎撞毀原告所有之鳳儀蘭花園圍牆、溫室、工作室及地上物,造成原告放置於溫室之中藥酒毀壞,受有七瓶藥酒滅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元之損失,被告丁○○為被告公司之司機,對於被告丁○○之行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不否認有撞毀原告所有之溫室,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