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昌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二造間因保証契約涉訟,又於契約內第四條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