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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前承作被告添柱營造有限公司之大義國中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其中之搗工及原浦車部份工程,於工程完工驗收後,被告就其中工程款尾款十萬二千三百七十元部份交付二張支票,以代清償,詎到期提示,不獲付款,連同保留款三萬四千五百二十九元,共計尚積欠十三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元未為給付,為此依契約及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十三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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