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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五五九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五五九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別特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請求命被告給付電信費新台幣 (下同)一十六萬四千五百四十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公司租用第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電信設備,供其發話及接收等電話服務,惟其自八十九年十月起至九十年三月止,共積欠電信費一十六萬四千五百四十二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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