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五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五五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傅源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盈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位於屏東縣鹽埔鄉○○路二十一之二號一樓之工廠使用原告之電力,惟積欠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二、三月份電費合計新臺幣(下同)十萬五千零百三十元,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參酌。
丙、法院之判斷: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