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二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2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御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戊○○○○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八百零六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訂立契約,施作屏東市新設瑞光國小八十二年度興建校舍第二期水電工程,上開工程業於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完驗收手續,依兩造契約約定,上開工程之保固期間自驗收合格之日期起算為期三年,原告並繳付保固金一萬五千八百零六元。按於上開保固期限屆滿後,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返還上開保固金,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