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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邱文聰
被告
宇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二五三號四樓,此有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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