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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原告
騰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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