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 原告
- 騰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