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 原告
- 騰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所承作之柏油瀝青工程之工程款,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交原告收執,票面金額為八萬五千元,詎屆期提示竟未獲兌現,追索無效後,爰依票據及工程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之款項及法定利息等語。
丙、法院之判斷:
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