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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原告
騰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所承作之柏油瀝青工程之工程款,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交原告收執,票面金額為八萬五千元,詎屆期提示竟未獲兌現,追索無效後,爰依票據及工程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之款項及法定利息等語。

丙、法院之判斷:

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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