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經營天慈小吃店(即天慈素食餐廳),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 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陸續向其訂購餐具,貨款總計十四萬零六百九十一 元,原告依約出貨,詎被告拒付貨款,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 新台幣(下同)十四萬零六百九十一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以伊係為天慈小 吃店之員工,對於該店之前向原告所購買餐具之一切債務不應負責,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