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父陳耀宗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出售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二千九百股予被告,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元,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係 爭價款,並且逕自通知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嗣其父於八 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逝世後,原告屢向被告催討貨款,詎被告均以業已付清為由而 拒絕給付,今原告受其他共同繼承人陳碧、陳鴻裕及陳怡蓁之委託前來,請求被 告給付係爭價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記載:被告確曾向原告之被繼承人 陳耀宗購買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二千九百股,價金共為二十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