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一萬元。⑵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 擔。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駕駛大貨車不慎撞毀 原告所有之鳳儀蘭花園圍牆、溫室、工作室及地上物,造成原告放置於溫室之中 藥酒毀壞,受有七瓶藥酒滅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元之損失,被告丁○○ 為被告公司之司機,對於被告丁○○之行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被告則不否認有撞毀原告所有之溫室,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