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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五五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五五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傅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盈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位於屏東縣鹽埔鄉○○路二十一之二號一樓之工廠使用原告之電力,惟積欠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二、三月份電費合計新臺幣(下同)十萬五千零百三十元,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參酌。

丙、法院之判斷: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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