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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七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佳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以慶豐商業銀行鳳山分行為付款人,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六萬元,票號為CF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被告依法應負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為此提起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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