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七四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七四號
- 原告
-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佳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以慶豐商業銀行鳳山分行為付款人,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六萬元,票號為CF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被告依法應負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為此提起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