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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勞簡字第六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勞簡字第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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