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二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二О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即宜宏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均為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四七七四一號之支票三張,係經訴外人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向原告借款而取得,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被告為發票人,依法應負給付票款義務,為此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萬五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情。被告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