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勞簡字第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勞簡字第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份起即在訴外人高雄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雄造紙公司)擔任洗漿操作員,六十六年間高雄造紙廠因故轉手予訴外人永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佳公司),之後復於六十八年間轉售被告公司,雖公司名稱多次變更,但原告自六十三年六月即開始受雇,直至八十八年五月退休為止,未曾離職。而原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退休,被告於核算退休金年限之時,竟僅自六十六年六月被告公司接手之後起算退休年限,未將原告任職永佳公司之期間即自六十三年六月至六十六年六月之三年服務年資算入,參照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四年八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