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小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小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玉泉 村『順隆工程行』前,被告因懷疑伊所有馬達遭原告竊取,竟基於傷害之故意, 持鐵管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右肘、左上臂、左大腿、左小腿之傷害,刑事部分 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屏簡字第二六四號刑事簡易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原告因被告之行為受有前開傷害,且精神上遭被告之挑釁、恐嚇進而毆打,身 心受創甚巨,精神出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