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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小調字第三一五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小調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
甲○○即永鴻慶工程行
相對人
力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右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三六六號五樓之二,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高雄市新興區○○○路五十六號六樓之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潘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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