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小調字第三一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小調字第三一五號
- 聲請人
- 甲○○即永鴻慶工程行
- 相對人
- 力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宏
右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三六六號五樓之二,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高雄市新興區○○○路五十六號六樓之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