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小調字第三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小調字第三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即永鴻慶工程行 相 對 人 力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右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三六六號五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之住所為高雄市新興區○○○路五十六號六樓之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 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