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二八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
甲○○即大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紹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面額新台幣(下同)七十三萬八千六百七十四元、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支票號碼AP0000000號、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一七九五之一號之支票一張,詎經提示因存款不足未獲付款,為此求提起本件訴訟。

丙、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自提示日即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淮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上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潘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顏文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