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二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即宜宏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均 為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四七七四一號之支票三張,係經訴外人吉享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持向原告借款而取得,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被告為發票人,依 法應負給付票款義務,為此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二百六十萬五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情。被告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