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二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二О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即宜宏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均為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四七七四一號之支票三張,係經訴外人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向原告借款而取得,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被告為發票人,依法應負給付票款義務,為此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萬五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判決。

乙、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票款金額自各該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上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附表:利息按各筆金額自各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編號│發票日 │ 金 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 ││ │ │ │算日 │ │├──┼───────┼──────────┼───────┼──────┤│一 │九十一年四月二│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元 │九十一年四月二│SB六五二五三││ │十日 │ │十二日 │五七 │├──┼───────┼──────────┼───────┼──────┤│二 │九十一年四月三│七十一萬九百元 │九十一年四月三│SB六五二五三││ │十日 │ │十日 │五八 │├──┼───────┼──────────┼───────┼──────┤│三 │九十一年五月五│九十一萬一千六百元 │九十一年五月六│SB六五二五三││ │日 │ │日 │五三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