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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潘快

  • 當事人
    甲○○乙○○○○運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振滄 被   告 乙○○○○運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鴻運工程行之營業處所設於高雄市○鎮區○○街十九號十四樓,至劉 美俐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十號,有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戶籍謄 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右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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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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