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振滄 被 告 乙○○○○運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鴻運工程行之營業處所設於高雄市○鎮區○○街十九號十四樓,至劉 美俐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十號,有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戶籍謄 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