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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經銷獎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
    丁○○○○盛企業社乙○○○○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丁○○○○盛企業社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銷獎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為長亨企業社之負責人,係被告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銷商,嗣 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長亨企業社更名為昱盛企業社,加入被告公司之業務經銷已 一年餘,惟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以九如郵局第二0八號存證信函向原告終止 契約,終止之理由無以「長亨企業社代表人鄭景清(按即原告之前夫)夫婦,為 冠協公司之獨立經銷商,於九十年六月中旬,對下線童新寶老師與丙○○小姐之 性騷擾毀謗,造成組織成員與公司極大震撼,傷害組織,莫此為甚!」為由,依 據兩造所訂經銷契約第七條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原告自九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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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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