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丁○○即品屋企業社法人
- 被告乙○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丁○○即品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蔡吉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或等值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與被告簽訂消防安全設備維 修保養合約書,約定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由原告負 責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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