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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勞簡調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
    甲○○○○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勞簡調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 相 對 人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事件亦 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給付資遣費而涉訟,被告營業所係新竹市新竹科學園區○○路 二六號五樓,有其公司登記資料表附卷可稽,資遣費發生地亦在上開處所,依民 事訟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 主張無管轄權之本院為原告生徒寄寓地而向本院起訴,而按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 管轄之規定,係採以原就被之原則,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為兼顧 被告因一定之原因,事實上停留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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