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六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六六號
- 原告
-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被告戊○○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被告丁○○部分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駕駛車牌號碼九五三─QL號大貨車行經高雄市○○○路與漁港路口處,因轉彎未讓直行駕駛之車輛,致撞損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謝忠正駕駛之車牌號碼ZD─0六五六號自小客車,該車經被保險人即訴外人建嘉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書面通知,經原告查證屬實後,已由原告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