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勞簡調字第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勞簡調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甲○○○○ ○
- 相對人
-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事件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給付資遣費而涉訟,被告營業所係新竹市新竹科學園區○○路二六號五樓,有其公司登記資料表附卷可稽,資遣費發生地亦在上開處所,依民事訟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主張無管轄權之本院為原告生徒寄寓地而向本院起訴,而按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係採以原就被之原則,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為兼顧被告因一定之原因,事實上停留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