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О七號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О七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全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住屏東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0七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零分,在本院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到場當事人及關係人原被告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