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О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中琪楊中琪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О七號

原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全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屏東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0七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零分,在本院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到場當事人及關係人原被告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法   官 楊中琪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中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