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一一號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一一號
- 原告
- 佳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安康老人養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二一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零分,在本院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到場當事人及關係人原被告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