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四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四號
- 原告
-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喜
- 送達代收人
- 林柏伍
- 被告
- 紀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貞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單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