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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六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六六號

原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被告戊○○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被告丁○○部分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駕駛車牌號碼九五三─QL號大貨車行經高雄市○○○路與漁港路口處,因轉彎未讓直行駕駛之車輛,致撞損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謝忠正駕駛之車牌號碼ZD─0六五六號自小客車,該車經被保險人即訴外人建嘉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書面通知,經原告查證屬實後,已由原告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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