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 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中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