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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二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
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告
信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惟附表編號一、六至九號所示之支票,經原告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退票,至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支票,雖原告未在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然被告既為發票人,即應負票據責任。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給付新台幣六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支票執票人固未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發票人仍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九紙、退票理由單六紙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六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一  │柒萬元            │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MB0000000  │
├───┼─────────┼───────────┼──────────┤
│  二  │捌萬元            │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MB0000000  │
├───┼─────────┼───────────┼──────────┤
│ 三  │捌萬元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MB0000000  │
├───┼─────────┼───────────┼──────────┤
│ 四 │捌萬元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MB0000000  │
├───┼─────────┼───────────┼──────────┤
│ 五  │捌萬元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MB0000000  │
├───┼─────────┼───────────┼──────────┤
│ 六  │捌萬元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MB0000000  │
├───┼─────────┼───────────┼──────────┤
│ 七  │捌萬元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MB0000000  │
├───┼─────────┼───────────┼──────────┤
│ 八  │捌萬元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MB0000000  │
├───┼─────────┼───────────┼──────────┤
│ 九  │陸萬伍仟伍佰伍拾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MB0000000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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