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715號

原告
龍承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林雅莉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