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屏簡聲字第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簡聲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堅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水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屏簡字第三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一萬一千零四十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計算書(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第一審登報費 捌佰元合計壹萬壹仟零肆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