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萬丹同心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匯信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0號
-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屏小字第57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