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聲字第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萬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輪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屏東林森路郵局存證信函第六七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相對人之住所不明,以致其對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23日所發屏東林森路郵局存證信函第67號均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之信封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