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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原告
甲○○
被告
力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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