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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楊文廣

  • 當事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同心商行庚○○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1469號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萬丹同心商行 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   告 庚○○ 丁○○ 己○○ 丙○○ 0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96年6 年29上午11時6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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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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