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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4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1469號

原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萬丹同心商行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
庚○○

      丁○○

      己○○

      丙○○

            0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96年6 年29上午11時6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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