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楊文廣
- 當事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同心商行、庚○○、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1469號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萬丹同心商行 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 告 庚○○ 丁○○ 己○○ 丙○○ 0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96年6 年29上午11時6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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