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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萬丹同心商行0號匯信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上 訴 人 萬丹同心商行 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0號 被 上訴人 匯信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屏小字第57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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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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