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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

上訴人
萬丹同心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匯信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0號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屏小字第57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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