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571號上 訴 人 萬丹同心商行 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0號 被 上訴人 匯信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屏小字第57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