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106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簡字第106號
- 原告
-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晶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及客戶銷貨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