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丙○○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