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聲字第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久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屏簡字第43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F0~T48fk;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4,190元 │ │├─────────┼──────┼───────────────────┤│合 計│ 4,19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聲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