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聲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久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屏簡字第43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F0~T48fk;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4,190元 │ │├─────────┼──────┼───────────────────┤│合 計│ 4,1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