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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邱玉汝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一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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