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寧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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